对非制式警车,征费有法可依
做为收费一线的员工来说,对于悬挂“警”牌的非制式警车,征收通行费有一定的难度。其实不然,只要我们多掌握些法律、法规。增强辨别鱼目混珠的假“警”车能力,对于堵漏增收,遏制“特权车”来说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下面是精选《警车管理规定》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几点规定,对于我们以后征收非制式警车通行费,有一定帮助。
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89 号——《警车管理规定》,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第五条 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汽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
第六条 警车应当安装警用警报器。警车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法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结论出:悬挂“警”牌的非制式警车属于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车辆。我们可以结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对其进行通行费的征收。我相信,只要我们多学法律,多用法律。这些“特权车”侥幸心理,会被逐渐被压制,为净化收费环境奠定基础。